裁判日期: 2015-08-07
公开日期: 2015-08-15
曲亮宇与杨淑颖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烟台市
执行案件
曲亮宇,杨淑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烟牟执字第837-1号申请执行人曲亮宇。被执行人杨淑颖。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牟少民初字第4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淑颖银行存款7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加贝审 判 员 李海涛代理审判员 徐玉祝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