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7

公开日期: 2015-10-05

案件名称

王元新与邹战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451号申请执行人:王元新,居民。被执行人:邹战,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元新与被执行人邹战(2014)宁商初字第720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宁商初字第720号一案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殷 鹏审判员 王凡民审判员 张连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连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