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07
公开日期: 2015-11-05
奈曼旗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徐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
奈曼旗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徐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奈法执字第325号申请执行人奈曼旗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法定代表人闫春龙,系职务主任。被执行人徐军,男,197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奈曼旗公证处作出的(2015)内奈证字第914号公证书,向被执行人徐军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徐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徐军在通辽市奈曼旗住房公积金管理部账户上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宝银柱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侯庆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