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白民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7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王金龙与安图县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崔永刚、刘平、李强、衣秀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龙,安图县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丁勇,崔永刚,刘平,李强,衣秀红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白民初字第223号原告:王金龙,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安图县。委托代理人:韩万欣,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图县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安图县。法定代表人:丁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丁勇,男,汉族,住吉林省安图县。被告:崔永刚,男,其他情况不详。被告:刘平,男,其他情况不详。被告:李强,男,其他情况不详。被告:衣秀红,男,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龙诉被告安图县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崔永刚、刘平、李强、衣秀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金龙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金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宇坤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田祥女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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