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郓民初字第1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7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山东协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侯言瑞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协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侯言瑞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郓民初字第1117号原告:山东协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林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宜锋,山东郓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言瑞,男,1964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军良,山东兴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协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侯言瑞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协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8元,减半收取354元,由原告山东协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洪周审 判 员  朱远昌人民陪审员  展湖滨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张玉伟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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