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中民一终字第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7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张文明与任池亮、莫忠义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文明,任池亮,莫忠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民一终字第8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文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池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莫忠义。上诉人张文明与被上诉人任池亮、莫忠义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15)辉民初字第1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开庭审理前,张文明因与任池亮、莫忠义达成和解协议,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张文明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文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89元均减半收取144.5元,由张文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田泽华审判员  张颜民审判员  李书光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万发 来源: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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