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二(商)初字第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诉上海夏际广告传播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夏际广告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二(商)初字第636号(小额诉讼)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徐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红艳,该公司职员。被告上海夏际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夏际广告传播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现原告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方 产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高雅静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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