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1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7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刘燕芳与骆国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燕芳,骆国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1003号原告刘燕芳,女,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1426。被告骆国萍,女,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2149。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燕芳诉被告骆国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燕芳于2015年8月5日以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燕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燕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燕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丹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吴淑梅 搜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