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1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7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刘丽霞与黄勇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丽霞,黄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148-2号申请执行人:刘丽霞。被执行人:黄勇。申请执行人刘丽霞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崇民终字第3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上诉人黄勇支付婚后造林股份财产款1.9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14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被上诉人黄勇支付给上诉人刘丽霞补偿款10万元。)向本院申请执行黄勇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裁定每月提取被执行人黄勇工资3000元作为案款,并冻结了其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派阳山林场的自营林回收补偿款,除此以外,被执行人黄勇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黄勇尚欠申请执行人刘丽霞补偿款10万元和婚后造林股份财产款1.9万元及逾期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黄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需要较长时间,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刘丽霞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崇民终字第3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崇民终字第3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审判长  农达恩审判员  闭天平审判员  罗扬云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岑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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