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7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吕华兰与欧炳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华兰,欧炳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255号申请执行人吕华兰,居民。委托代理人张廷喜,广西益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欧炳生,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吕华兰与被执行人欧炳生关于(2015)平民初字第2号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赔偿7812.03元及该款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并承担受理费70元,执行费50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在各金融机构只有少量存款,不足以偿还债务;在工商、车管、国土、房产等部门均无登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其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平民初字第2号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或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其日审判员  陈祖广审判员  黄桂强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黄倩倩 来源: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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