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格民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马占军与被申请人冶占斌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占军,冶占斌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格民保字第32-1号申请人马占军,男,1967年8月5日生,回族。被申请人冶占斌,男,1975年10月8日生,回族。申请人马占军与被申请人冶占斌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马占军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冶占斌所有的青BC78**号“雅阁”牌小型轿车(价值12万元)予以保全。同日,本院作出(2015)格民保字第32号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冶占斌所有的青BC78**号“雅阁”牌小型轿车依法予以保全。2015年8月7日,申请人以已与被申请人就矛盾纠纷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财产保全的理由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冶占斌所有的青BC78**号“雅阁”牌小型轿车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贞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陈歌 来源: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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