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宝民初字第1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楚兰勤与宝丰县广播电视局、中国联合网络通讯有限公司宝丰县分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楚兰勤,宝丰县广播电视局,中国联合网络通讯有限公司宝丰县分公司

案由

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宝民初字第1653号原告楚兰勤,女,1963年2月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温绍,宝丰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宝丰县广播电视局。法定代表人李云正,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鹏阁,河南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讯有限公司宝丰县分公司。代表人王华栋,任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东卫,平顶山市湛河区“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原告楚兰勤诉被告宝丰县广播电视局、中国联合网络通讯有限公司宝丰县分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宝丰县广播电视局、中国联合网络通讯有限公司宝丰县分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楚兰勤撤回对被告宝丰县广播电视局、中国联合网络通讯有限公司宝丰县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60元,减半收取2930元,由原告楚兰勤负担。审 判 长  王 刚代理审判员  张延飞人民陪审员  何晓辉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李跃阁 来自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