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执字第010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7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曹水宝与孙国平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水宝,孙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1043-1号申请执行人曹水宝,男,汉族,农民,住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孙国平,男,汉族,农民,住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曹水宝与被执行人孙国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宣民一初字第0091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孙国平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孙国平给付申请执行人工资款50000元,承担执行费65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1000元。逾期,被执行人孙国平未履行义务。执行中查明,位于宣城市宣州区水阳街道当铺路的房产是被执行人孙国平名下的房产,已抵押给他人,本院可依法强制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孙国平所有的位于宣城市宣州区水阳街道当铺路的房产;查封期限为叁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廷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沈 鸿 来源: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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