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07
公开日期: 2015-08-28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王艳海、阜阳市宏利运输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临泉县人民法院
临泉县
民事案件
一审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王艳海,阜阳市宏利运输有限公司
追偿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2136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云峰,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超,该公司员工。被告:王艳海,男,197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阜阳市宏利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梅,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海燕、阜阳市宏利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玉岭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吴旭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