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执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孙忠与韩丽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忠,韩丽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法执字第430号申请执行人孙忠,男,197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巴彦县巴彦镇被执行人韩丽静,女,197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巴彦县巴彦镇本院依法受理的孙忠申请执行韩丽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据已执行的(2015)巴民二商初字第1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中,经对被执行人韩丽静“四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2015)巴法执字第43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彦超执行员  孙彦龙执行员  刘 富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智义 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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