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杜民初字第9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7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朱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杜民初字第964号原告:朱某。委托代理人:陈智。被告:金某。委托代理人:尤再军,浙江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某为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某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 判 员 李林会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李欣潞 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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