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南民初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韦景全与罗伟标、梁顺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城法南民初字第480号原告韦景全,男,壮族,1942年12月22日出生,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杨莉,广东南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洲,广东南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罗伟标,男,汉族,1985年9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梁顺莲,女,汉族,1973年6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17号之二,注册号(分)440600000019022。负责人彭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苏子茵,住广东省罗定市,公司员工。原告韦某诉被告罗伟标、梁顺莲、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佛山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管燕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5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韦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莉、李洲,被告罗伟标、梁顺莲、太平洋财保佛山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苏子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请如下:一、太平洋财保佛山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亲属办理丧葬合理支出合计110000元;二、被告罗伟标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外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亲属办理丧葬合理支出合计491199.80元(各项具体损失数额详见附表);三、被告梁顺莲对上述第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太平洋财保佛山分公司在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赔偿限额内对上述第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被告太平洋财保佛山分公司的答辩意见:一、涉案车辆在被告太平洋财保佛山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险限额为500000元的商业第三者险(含不计免赔)。二、交警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结论不合理,死者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事故至少70%的责任。三、请法院核实被告垫付费用,并作相应扣减。四、对原告部分损失主张有异议(详见附表)。被告罗伟标、梁顺莲表示同意被告太平洋财保佛山分公司的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日21时20分许,被告罗伟标手持移动电话驾驶被告梁顺莲所有的粤e×××××号牌小型越野车,沿佛山市一环高速公路西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在从路中绿化带往右数起第二条机动车道上,至一环高速公司69km+700m处,与韦星建驾驶的无号牌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韦星建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的交通事故。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环公路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佛公交认字(2015)第440608a00003号),认定被告罗伟标承担此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韦星建承担此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韦星建生于1981年2月4日,为农村户籍居民,于2015年3月3日火化。被告罗伟标垫付费用30000元。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于2015年5月4日出具《证明》,主要内容为:韦星建的父亲韦某(1942年12月22日出生),哥哥韦星实(1975年5月22日出生),姐姐韦利美(1976年5月16日出生)。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九渡乡九伶村民委员会、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九渡乡人民政府、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九渡派出所证实韦星实××。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关于伤残等级鉴定结论的通知》,评定韦星实符合三级伤残鉴定标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韦星实领取三级伤残的××人证。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九渡乡九伶村民委员会、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九渡乡人民政府出具《证明》,主要内容为:韦星建的父亲年老多病,无经济收入来源,生活非常困难。韦星实××十多年,全靠弟弟韦星建外出务工挣钱抚养。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友盛家具厂于2015年6月5日出具《证明》,证明韦星建从2013年3月至2015年1月在该厂宿舍楼居住。本案肇事粤e×××××号牌小型越野车在被告太平洋财保佛山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保险限额为500000元的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含不计免赔),本案事故发生在交强险及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保险期限内。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过错方应根据事故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环公路大队作出的涉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已明确认定被告罗伟标承担此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韦星建承担此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该认定意见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上述认定意见予以确认。被告太平洋财保佛山分公司对上述认定书的结论有异议,但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因本案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之间,本院确定由被告罗伟标承担原告因本次事故所造成各项损失的50%的赔偿责任,韦星建自行承担50%。另因本案肇事粤e×××××号牌小型越野车在被告太平洋财保佛山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被告太平洋财保佛山分公司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对原告的各项损失承担赔付责任。经本院核算认定,原告因本案事故所致损失合共808349.59元(详见附表),属于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目范围,该损失数额超过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故被告太平洋财保佛山分公司需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向原告赔付110000元。原告总损失中超过交强险赔付部分的损失为698349.59元(808349.59元-110000元),上述损失应由负事故同等责任的被告罗伟标承担50%即349174.79元(698349.59元×50%);被告罗伟标已向原告垫付费用30000元,故尚需向原告赔偿319174.79元(349174.79元-30000元)。因本案肇事车辆在被告太平洋财保佛山分公司处投保了保险限额为500000元的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包含不计免赔险),而本案不存在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减免赔付的情形,故被告罗伟标上述需承担的319174.79元,被告太平洋财保佛山分公司应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在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限额500000元内向原告赔付。原告诉请主张的赔偿数额超过本院核定部分,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本案原告应得的赔偿款未有超过交强险及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赔付范围,故原告请求被告罗伟标、梁顺莲承担相应责任,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被告罗伟标垫付的费用,可向被告太平洋财保佛山分公司主张相应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向原告韦某赔偿110000元;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500000元内向原告韦某赔偿319174.79元;三、驳回原告韦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334元(该费用已申请缓交),由原告韦某负担465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负担386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管燕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吴凤侠附表:序号损失项目原告主张(单位:元)被告抗辩核定损失(单位:元)核定理据1死亡赔偿金977399.60三被告认为死者韦星建是农村户籍居民,应按农村标准计算;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韦星建在佛山生活居住满一年;韦星建对哥哥韦星实没有扶养义务。736343.60虽然韦星建是农村户籍居民,但原告提供了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友盛家具厂出具的《证明》、韦星建生前的工资单、手机信使服务业务申请表、中国农业银行个人结算账户申请书、证人证言、韦星建从2014年1月1日开始的银行流水等,上述证据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韦星建在佛山居住生活满一年,死亡赔偿金应适用城镇标准进行计算,计为651974元(32598.70元/年×20年)。韦星建生前需要扶养的人为原告。韦星实为韦星建的哥哥,虽然韦星实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不是韦星建的法定扶养人。韦星建死亡时,原告为72周岁,其扶养年限为8年。原告请求7年,属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原告生育了三个小孩,鉴于韦星实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韦星实不作为原告的扶养人,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得84369.60元(24105.60元/年×7年×1/2】。2亲属办理丧葬合理支出15000三被告认为过高。6829.99关于交通费,三被告认为以三人三个来回为宜,本院予以准许,酌定为3600元(200元×2×3×3)。原告提供了金额为1920元的住宿费收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没有提供亲属的具体工资收入情况,故本院按佛山市最低工资标准1310元/月计算误工损失;鉴于韦星建死亡至火化的时间间隔,误工天数酌定为三人十天。据此,误工费计得1309.99元(1310元/月÷30天×10天×3)。3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三被告认为原告该损失主张过高,请法院酌定。40000根据事故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酌定。4丧葬费0三被告未提异议25176根据佛山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4196元,丧葬费计得25176元(4196元/月×6个月)。被告罗伟标垫付费用30000元。合计1092399.60808349.59 来源: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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