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07
公开日期: 2015-12-03
谢成焕与鲍新勇、鲍杨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苍南县人民法院
苍南县
民事案件
一审
谢成焕,鲍新勇,鲍杨澈
民间借贷纠纷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1289号原告:谢成焕。委托代理人:李正治。被告:鲍新勇。被告:鲍杨澈(曾用名鲍扬澈)。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成焕与被告鲍新勇、鲍杨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至今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应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现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既未预交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德锡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杨爱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