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1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谢成焕与鲍新勇、鲍杨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成焕,鲍新勇,鲍杨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1289号原告:谢成焕。委托代理人:李正治。被告:鲍新勇。被告:鲍杨澈(曾用名鲍扬澈)。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成焕与被告鲍新勇、鲍杨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至今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应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现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既未预交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德锡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杨爱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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