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07
公开日期: 2015-09-30
金华市东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张元怡与张元怡、张云斌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金华市
民事案件
一审
金华市东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张元怡,张云斌
追偿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东商初字第907号原告:金华市东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元满。被告:张元怡。被告:张云斌。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东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元怡、张云斌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东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市东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负担。审 判 员 虞宣义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王吉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