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东商初字第9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金华市东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张元怡与张元怡、张云斌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东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张元怡,张云斌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东商初字第907号原告:金华市东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元满。被告:张元怡。被告:张云斌。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东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元怡、张云斌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东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市东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负担。审 判 员 虞宣义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王吉如 来源: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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