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07
公开日期: 2015-09-30
原告孙昌进与被告半岛都市报胶南发行站、半岛都市报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青岛市
民事案件
一审
孙昌进,半岛都市报胶南发行站,半岛都市报
服务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商初字第1675号原告:孙昌进。委托代理人:郭昕,山东方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半岛都市报胶南发行站。被告:半岛都市报。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昌进与被告半岛都市报胶南发行站、半岛都市报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7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昌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坤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邵珠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