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商初字第1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孙昌进与被告半岛都市报胶南发行站、半岛都市报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昌进,半岛都市报胶南发行站,半岛都市报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商初字第1675号原告:孙昌进。委托代理人:郭昕,山东方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半岛都市报胶南发行站。被告:半岛都市报。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昌进与被告半岛都市报胶南发行站、半岛都市报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7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昌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坤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邵珠恺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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