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商初字第02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7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杭州叁亨担保有限公司、吴明强与吴明强、赖碧程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叁亨担保有限公司,吴明强,赖碧程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02607号原告:杭州叁亨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舒萍。委托代理人:顾力昕。被告:吴明强。被告:赖碧程。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叁亨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明强、赖碧程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叁亨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叁亨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叁亨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50元,合计212.50元,由原告杭州叁亨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其余62.50元退还原告杭州叁亨担保有限公司。审 判 员 赵楠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韩晶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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