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池执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欧玉琴与四川林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夏和平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玉琴,四川林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夏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池执字第458号申请执行人欧玉琴,女,生于1963年12月1日。被执行人四川林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小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夏和平,男,生于1963年12月7日,汉族,城镇居民。岳池县人民法院2015年2月5日作出的(2015)岳池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四川林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夏和平至今未履行该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四川林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夏和平立即为申请执行人代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向贵钦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 韬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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