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二初字第008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原告代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二初字第00818号原告:代某某,男,汉族。被告:王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某某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代某某承担。助理审判员 胡 盼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尚君琳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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