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8
邹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新蔡县人民法院
新蔡县
民事案件
一审
邹某,杨某
离婚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871号原告邹某,女,1990年10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委托代理人赵红,男,河南另奇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男,1984年3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邹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邹某负担。审判员 姚国富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彦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