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邹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871号原告邹某,女,1990年10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委托代理人赵红,男,河南另奇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男,1984年3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邹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邹某负担。审判员  姚国富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彦坡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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