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00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7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杨某与吕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吕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00380号原告杨某,男,汉族,下岗职工,住咸阳市。委托代理人陈某,陕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吕某,男,汉族,农民,住扶风县。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某诉被告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于同年8月6日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 判 长  吴剑锋人民陪审员  李周魁人民陪审员  许公利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穆蓓蓓 来源: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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