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刑执字第18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王国强寻衅滋事、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唐刑执字第1848号罪犯王国强,现在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第四监狱服刑。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3日以(2010)安刑初字第31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王国强犯寻衅滋事、盗窃罪,判处有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0月26日经本院减刑10个月,罚金10000元不变。于2015年7月6日经本院(2015)唐刑执字第2178号裁定减刑七个月,罚金10000元不变。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现还有新的证据材料,可能影响该犯减刑幅度,故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国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另查明��该犯罚金确已缴纳,且其与寻衅滋事案件中的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有冀东分局第四监狱提供的该犯改造情况的证据材料所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5)唐刑执字第2178号刑事裁定书;二、对罪犯王国强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1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毕作宝审判员李玉琢代理审判员李静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书记员么丽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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