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高执字第00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7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徐万永与郭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万永,郭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高执字第00239号申请执行人徐万永。被执行人郭涛。申请执行人徐万永与被执行人郭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的(2014)泰高民初字第10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文书:被执行人郭涛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徐万永650000元及利息、返还案件受理费5200元。因被执行人未全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郭涛给付550000元及利息、返还案件受理费5200元,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房管部门、车管部门、工商部门、基层组织调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郭涛名下的房产、依法对被执行人郭涛执行拘留措施,被执行人郭涛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徐万永书面申请法院提前解除对被执行人郭涛的拘留措施,现申请执行人徐万永、被执行人郭涛及执行担保人郭竞达成执行担保和解协议如下:徐万永申请执行郭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在本案执行纠纷以人民币500000元结账,由执行担保人郭竞于签订本执行和解协议时自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徐万永人民币100000元(双方已经自行履行完毕),由被执行人郭涛、执行担保人郭竞于2015年9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徐万永人民币200000元,由被执行人郭涛、执行担保人郭竞于2016年3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徐万永人民币200000元;若被执行人郭涛、执行担保人郭竞未按期足额履行则申请执行人徐万永有权恢复原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到位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泰高民初字第10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伟审 判 员  黄 松代理审判员  刘安丰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孔隋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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