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高民申字第0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7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天津渤海恒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五大道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天津渤海恒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天津五大道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殷蕾,刘娜,王群,天津华士林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宗教房产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高民申字第073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天津渤海恒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法定代表人张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苏铮,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五大道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法定代表人张青,董事长。原审被告殷蕾,女,1974年8月4日出生,汉族,天津渤海恒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河西区。原审第三人刘娜,女,196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原审第三人王群,女,195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开封道。原审第三人天津华士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法定代表人王惠生,总经理。原审第三人天津市宗教房产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法定代表人孟庆家,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卫勇,该公司主任。委托代理人朱云博,该公司干部。再审申请人天津渤海恒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天津五大道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一终字第0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天津渤海恒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4日提交撤诉申请,以正在收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天津渤海恒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再审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渤海恒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郝德春代理审判员  王永辉代理审判员  秦 爽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马力丹 来源: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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