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0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慈溪市新世纪物业有限公司与裘伟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慈溪市人民法院
慈溪市
民事案件
一审
慈溪市新世纪物业有限公司,裘伟锋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浒民初字第737号原告:慈溪市新世纪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双凤。被告:裘伟锋。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新世纪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裘伟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慈溪市新世纪物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慈溪市新世纪物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新世纪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慈溪市新世纪物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黄金锦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代书 记员 杨芳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