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2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7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成宇诉被告高清山、曾婕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宇,高清山,曾婕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延民初字第2323号原告:王成宇,男,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韩继强,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清山,男,汉族,无职业。被告:曾婕,女,汉族,无职业。原告王成宇诉被告高清山、曾婕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6月9日、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成宇的委托代理人韩继强到���参加诉讼,被告高清山、曾婕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答辩意见,但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高清山系延边清大职业培训学校负责人,该学校业务范围是汽车、建筑、电脑、财会、心理、金融、英语等行业考前培训。王成宇(当时在延吉市施工)与高清山达成一级建造师考前培训意向,签订了培训合同并支付培训费定金20000元,因高清山、曾婕系夫妻关系,被告曾婕起诉高清山离婚,冻结了高清山名下账户款项70余万元,包括原告支付的建造师培训定金20000元,高清山虽然同意解除合同、同意退款,但原告迟迟得不到退款,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退还培训费20000元。被告高清山辩称:高清山同意退还王成宇培训费20000元,但是曾婕诉高清山离婚案件冻结了高清山的银行存款70余万元,该���款项用于家庭消费。被告曾婕辩称:王成宇与高清山之间的债的形成及培训费的价格不合常理,同样的案件有十几起,均无正式收据,王成宇与高清山陈述一致的内容,将严重侵害曾婕的权益,仅凭当事人的陈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高清山伙同他人利用虚假合同,虚构债务,企图侵吞其与曾婕的共同财产,合同不是以夫妻共同名义签订的,高清山也没有证据证明为夫妻共同利益所签合同,也不能合理解释此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开支,故该款项为高清山的个人欠款,由其个人承担清偿责任。经本院审理查明,高清山系延边清大职业培训学校负责人,该学校的业务范围是汽车、建筑、电脑、财会、心理、金融、英语等行业考前培训,王成宇(当时在延吉市施工)与高清山达成一级建造师考前培训意向。2012年4月13日,双方签订了培训合同,王成宇于当日支付培训费定金20000元。2014年12月28日王成宇与高清山解除培训协议,高清山给王成宇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王成宇(身份证:230811197810050016)一级建造师学费首付款20000.00元(贰万元整)。注:1.因本人离婚账户冻结无法还款,特此说明;2.首付20000.00元(贰万元)系现金支付。”另查明,高清山、曾婕于1995年3月26日登记结婚,2012年8月8日曾婕提起离婚诉讼,本院判决不准离婚,2013年11月1日曾婕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本院在审理曾婕诉高清山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曾婕的申请,于2012年8月冻结了高清山名下的银行存款70万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延边清大职业培训学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培训协议、欠条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认为,高清山经营的延边清大职业培训学校为民办非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权利义务由经营人承担。王成宇与高清山经营的延边清大职业培训学校之间形成委托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高清山与王成宇协议解除培训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主张交付20000元培训费,但其未能提供付款凭证,对此高清山自认其已经收到,但其解释前后矛盾,并无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因高清山自认收到培训费并同意退还,对王成宇主张高清山退还20000元培训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曾婕对该债务不承担责任。对王成宇主张曾婕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清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返还原告王成宇培训费20000元。如被告高清山未按本判决指定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高清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石勋波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延华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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