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翔民保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7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董益良与陕西红孚置业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董益良,陕西红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翔民保字第00054号申请人:董益良,男。被申请人:陕西红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凤翔县东湖管理处。法定代表人:郑彬,任公司经理。申请人董益良因被告郑彬没有按约定支付股权转让价款310元,被申请人将位于凤翔县城关镇火星村西宝北线北侧36896平方米的国有出让土地对申请人作担保,因情况紧急,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陕西红孚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凤翔县城关镇火星村西宝北线北侧(原卫东化工厂)36896平方米的国有出让土地(土地证号:凤国用(20**)第某某号)进行查封。经本院书面通知申请人董益良需要提供被保全财产相当价值的担保,但申请人在限定的时间内没有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董益良要求查封对被申请人陕西红孚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凤翔县城关镇火星村西宝北线北侧(原卫东化工厂)36896平方米的国有出让土地(土地证号:凤国用(20**)第某某号)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何 杰代理审判员  任红霞代理审判员  成云燕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卢 欢 来源: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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