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7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尚魁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尚魁华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14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高铁兵,行长。委托代理人:徐容,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幸莎,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尚魁华,男,汉族,住珠海市,身份证号码:×××2053。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尚魁华信用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北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尚魁华的起诉系其对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73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袁小娜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任洁梅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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