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民初字第1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原告李华与被告马路通、胡锦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马路通,胡锦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初字第110-3号原告李华,女,汉族,住周口市。被告马路通,男,回族,住周口市。被告胡锦,女,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华与被告马路通、胡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华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位于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拱北夏湾路280号36号栋503房或其他财产,查封申请人李华以其位于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33号3号楼20层73号的房产作担保。本院已经作出(2015)周民初字第110-1号、(2015)周民初字第110-2民事裁定,对上述财产进行查封。原告李华以案件已经撤诉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已经撤诉,原告李华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裁定所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应当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对李华位于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33号3号楼20层73号的房产(建筑面积255.77平方米)的查封。解除对马路通、胡锦位于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拱北夏湾路280号36号栋503房马路通、胡锦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审判长  谭国华审判员  武国旗审判员  张海涛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子宽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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