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7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关耀武与杜润军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耀武,杜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36号申请人关耀武,男,汉族,1954年11月5日出生,住大同市操场城西街云龙苑,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杜润军,男,汉族,1971年8月16日出生,大同县环境保护局职工,现住大同县西坪村西渡槽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大商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于2015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杜润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杜润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杜润军系大同县环境保护局职工并每月领有固定工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杜润军在中国工商银行大同支行的工资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付 贵审判员 贺 平审判员 刘建斌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郭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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