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三法民二初字第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民二初字第739号佛山市裕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彭劲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民二初字第739号原告:佛山市裕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南堤路45号之一三楼A室。法定代表人:洪雪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黎雄,广东创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恩慈,广东创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劲棠,男,汉族,1982年11月30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原告佛山市裕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彭劲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裕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彭劲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佛山市裕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乐振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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