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执民字第3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陈明春与盛普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明春,盛普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3544号申请执行人陈明春。被执行人盛普余。申请执行人陈明春与被执行人盛普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商初字第2524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6月26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盛普余应偿还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既没有履行义务亦没有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报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但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瑞安市住建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盛普余在本市范围内均无房屋产权登记,原所有的一处坐落于瑞安市锦湖街道锦湖北路25弄1幢1单元502室已于2012年12月份依法拍卖,款项已分配;向平阳县住建局鳌江办证中心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盛普余有一处坐落于平阳县敖江镇恒春街7号后的房产(产权证号:02a0008400,面积:35.64平方米),本院他案已向房产权属部门办理了查封登记手续。据了解,该房屋因鳌江镇旧城五期改造工程于2011年起征收拆建,需待安置房屋建成后尚可进一步处置;向农行、工行、建行及农村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中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盛普余名下有一辆牌号为浙C×××××别克牌轿车,本院他案已查封,但车辆实物下落不明;向温州市工商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盛普余在瑞安市环球电器有限公司持有14.43%股权,本院已予以冻结。据了解,瑞安市环球电器有限公司所在土地已被市政府回收二次开发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对股权进行处置。经反馈,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表、报告书等相关材料证实。本院认为,除上述查明的财产情况外,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354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詹应国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阮选挺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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