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蓬法执字第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茹东亮与吴健君、陈广胜等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茹东亮,吴健君,陈广胜,严飞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蓬法执字第855号申请执行人:茹东亮,男,197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被执行人:吴健君,男,196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被执行人:陈广胜,男,196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被执行人:严飞龙,男,197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申请执行人茹东亮与被执行人吴健君、陈广胜、严飞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蓬法民一初字第11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二0一五年四月一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银行、房产国土、车管等有关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供法院执行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供法院执行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蓬法执字第85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文中审 判 员  李嘉林助理审判员  谭广森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钟文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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