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咸中民终字第00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张世江与杨敏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世江,杨敏红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咸中民终字第007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世江,居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敏红。委托代理人郝小利。上诉人张世江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2014)永民初字第005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世江,被上诉人杨敏红的委托代理人郝小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审理查明:原、被告两家隔路坐北向南前后而居,原告家居路北,被告家居路南。2014年春季,被告杨敏红家在建房时,装载机将被告房后,即原告家门前路南一棵槐树皮擦伤,树木并未死亡,原告于2014年4月份将该树木挖掉。所擦伤的树木系原、被告所属的东张村在绿色家园工程中,统一规划,由村上发放树苗,各户自己栽植门前树苗。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因擦伤树皮所造成的损失,但原告提供的两张照片仅能证明擦伤树皮的情况,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树木为原告所有,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因被告擦伤树皮给原告造成损失及损失多少。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张世江的诉讼请求。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世江承担。宣判后,张世江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没有查明事实真相,没有查明树归谁所有,不支持上诉人的请求,是明显偏袒被上诉人。“绿色家园”是一项惠民工程,谁栽树,谁管理,树归谁所有,这是人人皆知的,若是村上的树,村上应统一种植,专人管理。故请求查清事实,依法改判。被上诉人答辩认为,树不是上诉人的,是村上的树,自己门前2米之内是自己的,超过2米的都是村上的,而且当时树只是被擦掉一点皮,树并没有死,上诉人就将树挖掉了。故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中上诉人提供证据:1、永寿县马坊镇东张村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2007年在新农村建设时统一规划,村上给每户提供槐树苗,谁种植谁受益。2、张世蒙、魏义智书面证言各一份,证明槐树苗是村上提供的,谁种植归谁所有。被上诉人质证认为,对证据1,真实性认可,但树苗是村上统一发的,树种植在谁门前由谁进行管理;对证据2,不认可。合议庭评议认为,对上诉人所提供的证据1、2,能够证明本案争议的槐树是由村上提供树苗,谁种植谁受益的事实。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另查明,本案争议槐树系由永寿县马坊镇东张村发放树苗,上诉人张世江种植、管理并有受益权利。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槐树系由永寿县马坊镇东张村2007年发放的树苗,上诉人张世江种植并进行管理,其对该树木享有收益的权利。2014年3月份,被上诉人建房时,装载机在堆土时将上诉人门前的槐树树皮擦伤,当时树并未死亡,但上诉人于2014年4月将树挖掉。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赔偿槐树被损坏的损失,经查,被上诉人在上诉人门前堆土,是上诉人的儿子向被上诉人要求给其家门前堆一些土使用,而且被上诉人并非故意将树皮擦伤,因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树皮擦伤后损失的具体数额,故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情由被上诉人适当赔偿上诉人树木受损的损失200元较妥。因二审中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对槐树种植、管理并受益的权利,故一审判决应予以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2014)永民初字第00543号民事判决;二、由被上诉人杨敏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上诉人张世江槐树损失2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共计100元,由上诉人张世江承担70元,被上诉人杨敏红承担3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席晓颖代理审判员  刘平浪代理审判员  王丽丽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李莎莎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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