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枝江民初字第00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7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李玉兰与杜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兰,杜春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枝江民初字第00345号原告李玉兰,农民。被告杜春林,无职业。原告李玉兰与被告杜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久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玉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春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玉兰诉称,2013年9月27日被告杜春林向原告借款1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并承诺一周内还清借款。逾期后,被告于2013年12月28日还款3000元,余下7000元未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特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杜春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上述事实,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以及原告的庭审陈述在卷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杜春林向原告李玉兰借款10000元的事实,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予以证明,可以认定。原、被告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已向原告还款3000元,下欠7000元应如数偿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杜春林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李玉兰借款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杜春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久红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陈晓玲 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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