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劳执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7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李双成与威海哇屋餐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双成,威海哇屋餐饮有限公司,周凡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劳执字第109号申请执行人李双成,男,1987年2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威海哇屋餐饮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周凡竣,男,197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双成与被执行人威海哇屋餐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威海市环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威环劳人仲案字(2015)第018-16号仲裁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行,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威海哇屋餐饮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追加周凡竣为本案被执行人,要求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均未履行。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周凡竣的银行存款5874.11元(已转付其他申请执行人)并查封了其名下小型客车一辆,但该车暂不具备处置条件,二被执行人名下已无可执行的其他财产,故本案的执行程序应予终结。被执行人尚欠的申请执行人工资2498元,应当继承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环劳人仲案字(2015)第018-16号仲裁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案件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宋振华 来源: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