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民初字第23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7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山东富特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李东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富特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李东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民初字第2311-1号原告山东富特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经济开发区殷大路与卧龙街交叉口西北角。法定代表人孙守亮,职务经理。被告李东华。上列原、被告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08月07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借款52万元及相应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并申请本院采取保全措施,裁定冻结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52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自愿提供其所有的鲁G×××××、鲁G×××××号车辆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52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买卖、支付、转让、转移、过户、隐匿、赠与、出租等。原告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办理续查封,冻结。逾期不申请,原查封冻结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原告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 磊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兴清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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