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25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周亚明与黄忠敏、合肥市新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亚明,黄忠敏,合肥市新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2554-2号原告:周亚明,男,1983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肥东县。被告:黄忠敏,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肥东县。被告:合肥市新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营业场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2号银保大厦。负责人:李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付晓艳,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亚明与被告黄忠敏、合肥市新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济宁友联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亚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周亚明负担。审判员  管国民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永波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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