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孝昌立民保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昌县支行与宁大翠、张祥锋等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孝昌立民保字第00018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昌县支行。被申请人宁大翠。被申请人张祥锋,系宁大翠之夫。被申请人宁军。被申请人:韩莹霞,系宁军之妻。被申请人宁少明。被申请人王文娟,系宁少明之妻。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昌县支行准备向本院提起与被申请人宁大翠、张祥锋、宁军、韩莹霞、宁少明、王文娟借款合同纠纷诉讼,为有效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车辆担保,车牌号:鄂K869**。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予以冻结。户名:开户行:帐号:余额: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骆荣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书记员曹青兰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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