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砀民一初字第01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7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周某与邵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邵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1725号原告:周某,女,1981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代理人:杨涛,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某,男,汉族,1979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邵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周某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邵某名下的存款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邵某在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吴淞支行存款(帐号:62×××44)175527.45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世强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陈明明 来源: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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