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2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7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易之林与陈克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之林,陈克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2507号原告:易之林,男,1936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委托代理人:张友军,安徽百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克虎,男,1959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易之林与被告陈克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2015年8月7日,原告易之林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易之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之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易之林负担。审判员  叶小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徐 跃 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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