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刑执字第00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靳将军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靳将军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刑执字第00388号罪犯靳将军。现在江苏省无锡监狱服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2012)宿中刑初字第00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靳将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3月15日,本院作出(2013)苏刑三复字第0011号刑事裁定,对被告人靳将军的定罪量刑予以核准。2013年4月9日,交付执行。2015年5月25日,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提出减刑意见书。2015年6月15日,经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于同年6月24日,报送本院审理。2015年7月8日,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根据年度考核、日常计分考核标准对罪犯靳将军的改造表现予以全面考核后认为,罪犯靳将军能认罪服法,认真参加学习,劳动态度端正,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江苏省监狱管理局经审核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靳将军自2013年4月入监,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5月、2015年2月受到监狱表扬二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靳将军的悔过书、罪犯奖惩审批表、2013年度、2014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靳将军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应予减刑。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及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靳将军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玉霞审 判 员  查华荣代理审判员  丁 益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张海娇 微信公众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