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07
公开日期: 2015-10-29
庞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沧县人民法院
沧县
民事案件
一审
庞某,李某
离婚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初字第1482号原告庞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庞某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庞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庞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庞某承担。审判员 冷树青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闫子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