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执字第00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7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徐灵智与安徽韩美服装有限公司人事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灵智,安徽韩美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00342号申请执行人徐灵智。被执行人安徽韩美服装有限公司,住蚌埠市淮上区长征北路西侧果园南路南侧。法定代表人:薛英林,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徐灵智与被执行人安徽韩美服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蚌埠市淮上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淮劳仲裁字(2011)12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执行标的为579元。本院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安徽韩美服装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安徽韩美服装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蚌埠市淮上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淮劳仲裁字(2011)12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剑平审判员  万功培审判员  许 永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石 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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