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1688号附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崔炳云与刘光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炳云,刘光吉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1688号附1号原告崔炳云。委托代理人谭鸿飞,重庆新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光吉。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炳云诉被告刘光吉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崔炳云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炳云撤回对被告刘光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6元,减半收取238元,公告费400元,共计638元,由原告崔炳云负担。审 判 长  梅念章人民陪审员  王 明人民陪审员  汪雪莲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句志荣 更多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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