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07
公开日期: 2016-01-05
崔炳云与刘光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
民事案件
一审
崔炳云,刘光吉
委托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1688号附1号原告崔炳云。委托代理人谭鸿飞,重庆新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光吉。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炳云诉被告刘光吉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崔炳云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炳云撤回对被告刘光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6元,减半收取238元,公告费400元,共计638元,由原告崔炳云负担。审 判 长 梅念章人民陪审员 王 明人民陪审员 汪雪莲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句志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