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陆民初字第1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7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黄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陆民初字第1399号原告黄某。被告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吕钧权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覃 坤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陈珊珊 来自:

返回顶部